香港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法律框架修订即将生效

2019-05-09

《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今日(三月一日)刊宪,《税务条例》(第112章)关于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自动交换数据)的法律框架将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作出修订,使相关条文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公布的要求一致。

 政府发言人表示:「香港一直致力遵从税务合作方面的国际标准,而自动交换数据法律框架已在二零一六年六月订立。

《修订条例》要求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 章)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汇集协议、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和储蓄互助社由二零二零年起遵从自动交换数据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若相关机构的成员属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该等机构须在二零二一年向税务局就有关成员的财务帐户资料(涵盖二零二零年的资料)作首次申报,以供税务局传送至相关税务当局。

此外,香港的税务数据交换网络在《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在港生效后扩大,《修订条例》会将《税务条例》下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数目由现时75个增加至126个。

《修订条例》亦就《税务条例》部分有关自动交换数据的条文作出技术性修订。

税务局会因应《修订条例》修订财务机构指南。公众人士可浏览税务局网页(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以获取更多有关自动交换数据的信息。

自动交换数据规定财务机构须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账户,收集相关的财务帐户资料并向税务当局申报,以供税务当局与其他相关税务管辖区进行交换。香港在二零一八年与相关税务管辖区进行了首次自动交换数据。